在我國的家政服務領域,由于法律和制度的欠缺, 存在一些不規(guī)范的情況?,F(xiàn)實中,既有員工式的月嫂服務公司與月嫂簽訂勞動合同,又有勞動者經過中介組織或者直接與雇主簽訂雇傭勞動合同的情況。這兩種不同的情況適用的法律有所不同,因此月嫂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月嫂與月嫂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員工式的月嫂公司(即月嫂是月嫂公司的工作職員的企業(yè)形式)從性質上應認定為向社會提供月嫂服務勞務的贏利企業(yè)。月嫂同月嫂公司之間簽訂的必須是書面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的方是月嫂公司,另一一方是母嬰服務人員。雙方應就合同的必備條款寫清楚,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這樣在產生糾紛之后,有利于分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從而確定責任的劃分,便于解決糾紛。
(2)月嫂直接與雇主簽訂的合同。現(xiàn)實生活中,有一些家政服務中介通過給月嫂聯(lián)系服務的家庭,收取介紹費。月嫂可以通過中介組織與雇主簽訂雇傭勞動合同,或者月嫂直接同雇主簽訂勞務合同。按照《勞動法》的規(guī)定,勞動者自己或者通過家政服務中介與雇主直接簽訂的勞務合同不屬于《勞動法》的調整范圍,屬于一一般的雇傭合同,按照《民法通則》和相關的司法解釋來解決。
這種情況下,月嫂與雇主之間可能簽訂書面合同,也可能只是口頭勞動協(xié)議,兩種形式都可以。但是,口頭協(xié)議在發(fā)生糾紛之后往往因無書面證據(jù),不能很好地分清事實、解決糾紛,從而很難保護當事人的利益。所以,應該倡導簽訂書面合同,以書面的形式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以防患于未然, 進而減少糾紛發(fā)生。月嫂和雇主之間有口頭勞務協(xié)議,產生糾紛后雇主不承認的,只要存在月嫂服務的事實就可認定為事實合同,來確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